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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295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295號

原告
冠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國姓鄉○○路9之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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