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601號原 告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婉華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雷虎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虎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1日與被告簽訂「暴龍蘇 特展借展國內運輸報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雷虎公司負責被告之借展品報關及二階段運送事宜,被告則應於完成上開報關及運送事宜後,給付運費新台幣(下同)173,000元、267,000元。雷虎公司簽約後,已於95年10月31日結束營業,在被告同意情形下,雷虎公司將系爭契約所生權利義務概括移轉予原告承擔,並由原告履約完成,原告自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運費尾款267, 000元。惟被告以原告所出具之發票名義人並非系爭簽約之雷虎公司而拒絕給付,如認原告不能依契約承擔之方式取得契約所生權利,雷虎公司依約所取得之運費債權亦已轉讓原告,原告亦得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267,000元。 退步而言,原告既已履行系爭合約之運送完畢,被告受有原告所提供運送服務之利益,而無法律上之原因,依民法第 179條、第181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被告仍應返還所受利益之價額,即相當於本件運費之金額267,000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6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運送關係存在於被告雷虎公司,運費之請求即應由雷虎公司請求,始符合債之法律關係;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2款規定運送至台東史前館後,檢據請款費用為267,000元,此所謂檢據即係交付發票之意,現雷虎公司既未能出 具發票,自無法請款;原告出面替雷虎公司為運送行為時,係以替雷虎公司履行合約,契約之主體仍為被告與雷虎公司,原告並未舉證被告已同意契約主體由雷虎公司轉變為原告,或被告與原告間存有委任關係,是其請求即不合法。又原告既係替雷虎公司履行運送責任,即完成原來雷虎公司之契約責任,被告因與雷虎公司存在運送契約,是亦無不當得利之問題存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訴外人雷虎公司與被告於95年9月11日簽訂系爭契 約,雷虎公司負責被告之借展品報關及運送事宜,被告則應於完成上開報關及運送事宜後給付運費,系爭契約之運送責任業經履行完畢,被告尚欠運費267,000元未付等事實,業 據提出暴龍蘇特展借展國內運輸報關合約書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兩造所爭執厥為原告是否概括承擔雷虎公司於系爭契約之地位,而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運費?如原告並未概括承擔系爭契約,雷虎公司是否已將系爭運費債權讓與原告?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否認其同意原告承擔系爭契約,且被告匯款予原告裝櫃固定費用99,000元,本不在系爭契約之範圍,乃係原告另行報價予被告,有報價單影本附卷可稽,故原告所稱被告匯款給付裝櫃固定費用99,000元云云,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業已同意原告承擔雷虎公司於系爭契約之地位。原告主張其已承擔系爭契約,依約被告應給付運費乙節,即無可採。 ⒉雷虎公司對被告之運費債權業於97年1月28日轉讓予原告 ,並於97年2月29日當庭通知被告,業經原告提出債權移 轉聲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紙為證,經核債權移轉聲明書上雷虎公司之印章係屬真正,被告空言否認債權移轉聲明書之真正,即無可採。原告主張雷虎公司對被告之運費債權已經轉讓與原告,應屬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6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6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7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