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70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70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良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並經案外人驛騰有限公司背書,票載發票日95年6月25日,付款人華南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面額新台幣303600元,票號SC0000000號之支票1紙,詎於95年6月26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