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981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98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億豐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巷2弄3之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286,000元,詎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票款金額1,286,000元,及分別自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事件訴訟費用為13,771元(即裁判費元13,771元)由被告負擔。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票 載│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提示日│帳 號 │ 票據號碼 │ │號│ │發票日│(新台幣)│ │ │ │ │ ├─┼────┼───┼─────┼────┼───┼────┼─────┤ │⒈│上億豐田│⒎│315,000元 │中國信託│⒎│00000000│EH0000000 │ │ │國際有限│ │ │商業銀行│ │1 │ │ │ │公司 │ │ │南屯分行│ │ │ │ │ │法定代理│ │ │ │ │ │ │ │ │人乙○○│ │ │ │ │ │ │ ├─┼────┼───┼─────┼────┼───┼────┼─────┤ │⒉│同上 │⒏⒗│同上 │同上 │⒏⒗│同上 │EH0000000 │ ├─┼────┼───┼─────┼────┼───┼────┼─────┤ │⒊│同上 │⒏│320,000元 │同上 │⒏│同上 │EH0000000 │ ├─┼────┼───┼─────┼────┼───┼────┼─────┤ │⒋│同上 │⒐⒏│336,000元 │彰化商業│⒐⒏│00000000│CK0000000 │ │ │ │ │ │銀行中港│ │0 │ │ │ │ │ │ │分行 │ │ │ │ ├─┴────┴───┴─────┴────┴───┴────┴─────┤ │備註:上揭支票分別記載有「支票」、「憑票支付」、「憑票請付」等字樣。 │ │ 上開4紙支票金額合計為1,28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