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聲字第2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許石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富盛五金家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75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3,771元(即裁判費13,771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聲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