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聲字第7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豪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京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7380元│                                    │
├────────┼───────────┼──────────────────┤
│合        計    │                738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聲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