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聲字第76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豪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京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7380元│ │ ├────────┼───────────┼──────────────────┤ │合 計 │ 73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