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37號
- 原告
- 笠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0 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