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87號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伯樂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