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87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葛利斯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縱橫四海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萬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