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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

原告
光聯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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