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原 告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