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原 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