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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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