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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原告
裕仁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

二、依台端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記載,被告公司已於96年8月9日辦理解散登記,請具狀陳報被告公司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辦理清算登記,及清算是否終結?(此部分攸關被告公司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請務必查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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