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 原告
- 裕仁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家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
二、依台端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記載,被告公司已於96年8月9日辦理解散登記,請具狀陳報被告公司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辦理清算登記,及清算是否終結?(此部分攸關被告公司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請務必查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