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70號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