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黃文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470號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