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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7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泰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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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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