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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原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泰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略稱:該項債務另有協議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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