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泰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該項債務另有協議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00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