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 原告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泰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略稱:該項債務另有協議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50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