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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原告
豐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3,580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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