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33號原 告 彪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酒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800元,應繳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