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59號

原告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豐工程有限公司、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