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59號原 告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豐工程有限公司、乙○○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6,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