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96號
- 原告
- 佳芮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53,57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