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96號原 告 佳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53,57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