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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佳芮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96號原   告 佳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53,57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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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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