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1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祥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 祥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