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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吳美蒼

  • 當事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1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祥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 祥祥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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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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