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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17號

原告
光聯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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