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8,3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82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68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