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40號
- 原告
- 晉通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源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686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豐源機械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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