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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41號

原告
韋蕙企業商行

兼法定代理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叁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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