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41號
- 原告
- 韋蕙企業商行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叁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