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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7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79號

原告
晴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之1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8,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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