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79號
- 原告
- 晴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8,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