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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吳美蒼

  • 原告
    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89號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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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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