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89號
- 原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