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 原告
- 合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4,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