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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原告
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4,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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