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84號原 告 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4,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