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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84號原   告 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4,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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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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