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全盛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24號原 告 全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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