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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原告
中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其並無與張俛簽訂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亦無收受新台幣50000元之定金,且依兩造

嗣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亦特約僅出售予趙靜宜小姐,

否則該契約即失其效力,因之,原告自不得向其請求支付報酬及

違約金等語),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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