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927號原 告 百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36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 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