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 原告
- 詠錠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揚升即峻揚水電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6,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