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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告
詠錠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揚升即峻揚水電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6,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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