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995號
- 原告
-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2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