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3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宏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