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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鍾啟煒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5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壹仟零伍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原告對被告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係以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300元及利息;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3,000元及利息。而其中先位聲明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定之,即以原告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每月可領取之薪資為準。又原告就該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並未表明確認之期間為何,查原告為民國41年5月1日生,自其於97年8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起,算 至其於101年4月30日,屆滿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60歲為止,原告可工作領取薪資受益期間為3年8月又12日,依原告訴狀所載其每月薪資30,300元計算,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倘繼續存在,其至屆滿強制退休年齡時止,可獲取之薪資總額應為1,345,320元(30,300元X(36+8+12/30)=1,345,320元)。至於備位聲明與上述先位聲明,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但書所稱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依其中價額 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之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5,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 原告前繳裁判費3,310元,尚應補繳11,05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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