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78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巷15
- 被告
- 上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熊治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分別就附件所示問題具狀說明,並逕寄繕本予對造,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請具狀說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係以何種交通
方式自住家前往被告公司?(自行開車?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或其他?)又自原告住家至被告公司一廠及二廠,所需時
間各為多久?
二、被告請具狀說明:
㈠將原告自一廠調至二廠工作,有無給予原告交通上之必要協
助?若有,其方式為何?
㈡被告公司一、二廠之廠房內,有無空調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