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購買食品一批,累計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6,091元。屢經催討均未獲回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辯稱:該公司營業項目為火鍋店,其雖與原告曾有生意往來,但無從確認系爭貨款之真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銷貨單為證。又兩造間確曾有生意往來,為被告所是承。且銷貨單中所列大眾羊肉、前腿梅肉、培根、沙茶醬、雞肉卷、鯛魚片等食材,亦與被告公司經營火鍋店所需物品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09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