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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無題餐飲有限公司(原名藝鼎饌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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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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