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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鍾貴堯

原告
順發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5月17日、10月31 日委請其進行堆高機之維修工作,累計積欠維修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2,200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無回應,為此,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辯稱:其曾向原告購買二輛堆高機,其中引擎號碼2Z0000000 號堆高機於引擎保固期間內發生故障,其原擬回原告公司進行維修,但原告以沒空為由,要求其另外尋找其他廠商進行維護,並表明願意負擔相關維修費用,被告因此支出20,240元,原告對此亦應負責賠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檢修單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真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辭置辯,然為原告所否認,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2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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