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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9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吳蕙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千分之85」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8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9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