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鍾貴堯
- 當事人耕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岳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上 訴 人 耕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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