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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

上訴人
耕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4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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