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
- 上訴人
- 耕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4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