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44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5月5日向伊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伊已依約將借款如數匯入被告於台新銀行民權分行所開設之存款帳戶內,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該筆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原告曾於前揭日期匯款500,000元至其帳戶內一事,固不爭執,惟抗辯:該筆款項係伊丈夫即訴外人楊浩雄向原告借用,上開帳戶亦係由楊浩雄使用,故伊並未取得原告匯入之500,000元,原告請求伊返還該筆款項,自無理由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於93年5月5日,匯款500,000元至被告於台新銀行民權分行所開設存款帳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回條影本1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上述500,000元係被告向其借用,被告應負返還責任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厥為:原告前開主張是否屬實?而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著有43年臺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原告既主張兩造間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其自須就該消費借貸契約已成立生效一事,負舉證責任。經查:

㈠原告雖執其將500,000元匯予被告之事實,作為被告曾向其借款之證明,惟至金融機構匯款之可能原因甚多,或為買賣、贈與、承攬等民法債篇規定之有名契約之一,亦可能為2種以上有名契約之聯立、混合契約或無名契約,非僅囿於金錢借貸一端,故除別有證據外,殊難僅以當事人間有匯款之事實,遽認其間之原因關係必為消費借貸,故尚不得僅以原告匯款至被告帳戶一事,即推論兩造間存有如該筆匯款金額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㈡次查,原告於96年12月27日所具準備書狀內係陳稱:上述500,000元係被告向伊借用,惟嗣於9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則改稱:該筆款項係伊至被告家中,由被告與其丈夫一起向伊借用等語,對於向其借款者究為何人,前後陳述已有出入。再參諸證人即被告之丈夫楊浩雄於本院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伊於93、94年間曾向原告借500,000元,由原告直接匯至被告之銀行帳戶內,因伊於89年經營生意失敗,只能使用被告之帳戶;伊曾向原告說伊在大陸投資生意,該筆款項借用一陣子就還給原告,並未與原告約定確定之清償日期,目前亦未償還等語,與原告主張借用該500,000之人為被告、或被告與其夫者,亦不相同,則證人楊浩雄上述證言,亦無從據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述500,000元係被告向其借用,自應承受此項應由其負舉證責任之事實不能證明,所生之不利益,故其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該筆款項,自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用500,000元,屆期未為清償,既非可採,則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均與判決結果無關,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4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