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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369號

交付車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369號

原告
彰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牌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HS-二七六號營業大貨車之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所有營業大貨車加入原告車行營業,並由原告向車輛監理機關申領HS-276號車牌兩面供被告營業使用。詎被告之車輛因逾期未接受檢驗而遭交通主管監理單位處以註銷之處分,經多次向被告催討返還牌號均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汽車新領牌登記書為證,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表在卷可稽,信屬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之車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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