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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9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960號

原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晶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以97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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