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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鍾啟煒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金色陽光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乙○○(原名夏盈芊)及戊○○(原名謝國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嗣於民國97年10月9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800,000 元及利息,惟就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後,其標的金額為1,8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15,6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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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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