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鍾啟煒
- 當事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金色陽光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乙○○(原名夏盈芊)及戊○○(原名謝國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嗣於民國97年10月9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800,000 元及利息,惟就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後,其標的金額為1,8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15,6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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