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65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16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日盛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日以97年度中補字第1068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