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文進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新谷濟企業有限公司即谷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新谷濟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谷濟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2日邀同其餘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借款期間至97年11月2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9點25計算,如未按月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等自97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原告本金489806元、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及約定書暨保證書、帳務資料及公司登記事項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新谷濟企業有限公司所不爭執,而被告甲○○、乙○○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52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