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8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875號
- 原告
- 東哲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之「口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台幣 (下同)107,800 元,依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南地方法院轄區,則依上述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